信息技术中心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 规章制度> 正文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19-08-08点击量: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为规范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连接到因特网(INTERNET)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直接服务于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条 校园网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区计算机网络和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等。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与用户均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全校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培训和咨询;从事网络技术与应用研究、跟踪引进先进网络技术,进行网络系统开发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协助学校宣传、统战和保卫等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对校园网络用户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审计和日志备份。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部门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宣传统战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和信息技术中心的技术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户应积极配合、协助信息技术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统一出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出口。校内各部门和个人连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须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

第九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信息技术中心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不得拆卸、挪用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十二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器运行效率,保障安全稳定的网络应用环境,学校各应用服务器原则上要求统一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托管。

第十四条 服务器托管申请主体应为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学校所属各法人组织机构;其它单位可通过所在或挂靠部门申请;学生组织可通过学生组织管理部门或所在院部申请;不接受个人服务器申请。

第十五条 托管服务器仅限应用于管理、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严禁从事商业活动,严禁私开论坛、BBS、留言板等服务,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托管方自行承担托管服务器内容所涉及的意识形态、舆情监控、软件版权、信息安全等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托管服务器只提供校内IP地址,特殊情况需提供公网IP地址的,应单独申请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开通。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信息技术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告知用户。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非法占用IP地址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7)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2)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向其所在部门通报,并禁用校园网帐号或中断计算机连网两周;

(4)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开通帐号;

(5)提交学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6)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