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资源和软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现对学校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拟新建信息化项目,须立足部门业务需求做出长远考虑和全局考虑,就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其他高校现状、拟建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组织部门内部论证,形成拟建项目论证方案,待次年采购计划工作启动时报备信息技术中心,由信息技术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学校信息化拟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无论是自行研制还是购买的信息系统,都必须保证系统和数据的规范性,以便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对于涉及到全校范围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应符合学校现有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数据对接等相关规范,具体建设方案中技术参数部分应与信息技术中心沟通,并向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对于未备案的项目,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责任由建设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不能变更备案后的设计方案和数据库结构,以免影响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共享,若涉及业务部门业务系统变更导致方案调整的须重新备案。
第六条 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在系统建设完成后负责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管理(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硬件、网络、操作系统、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各信息系统应建立与全校数据中心的数据同步机制,按数据中心要求实现系统和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交互。
第八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备案归档。
第九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各类信息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泸州职业技术学院数据标准。对于已经建设的系统,应建立原有编码与标准编码的对应关系,新建系统必须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十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建信息系统应在全校统一的用户认证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的用户认证功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